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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英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长园路1号益兴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兴。委托代理人顾微微、季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英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5层D区511室。法定代表人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6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2元,由原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