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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崇多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朱崇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崇多,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宣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朱崇多应缴纳罚金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崇多未主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朱崇多的妻子卢长清(身份证号码320721196911290865)在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缴纳保证金5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朱崇多财产刑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