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小苗与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苗,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罗小苗,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金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3月31日,原告罗小苗就与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9日,原告罗小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苗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苗撤回对本案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琼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