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XX与郭惠聪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郭惠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郭XX,男,回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惠聪,男,回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郭XX诉被告郭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元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惠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郭惠聪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郭惠聪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郭惠聪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郭惠聪向原告郭XX借款人民币3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2015年5月7日,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郭XX的陈述及其提供的1张借条、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郭惠聪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惠聪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郭XX借款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属不定期有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相应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惠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XX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惠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伟科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