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明与XX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XX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明,男,生于1996年9月15日,汉族。被告XX华,男,生于1984年4月12日,汉族。本院在受理王明诉与XX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XX华负担。审判员 周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