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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阮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阮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