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阮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阮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