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公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某,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