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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公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某,青岛鑫丽瑛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