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孟吉民、审判员贾向民、人民陪审员张新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自由相识恋爱,与××××年××月登记结婚,无生育儿女。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婚后经常因意见不合吵架,造成感情不合,尤其被告婚后经常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被告所留书信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而且在信中已经写明想离开原告的决心。被告未到庭也没有书面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自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置办的婚宴,××××年××月××日原、被告在德州市德城区民政局登记。登记后感情开始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拌嘴,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夜不归宿。2014年3月7日被告留下书信一封,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儿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李某的书信、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说明双方还是有很深的感情基础。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仅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信一封,上面载明被告不愿与原告继续生活的想法,但原告提交不出其他附证证明书信确系被告李某本人书写。原告所称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但没有其他附证证明被告出走的原因,原告以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陪审员 张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