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淑云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经济区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云,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经济区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243号原告:马淑云,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胜利,男,住所地: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经济区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霍广岩,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经济区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