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催字第4号申请人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镇显阳村南。法定代表人褚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镇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培华审判员 卞正鲁审判员 潘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靖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