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朱远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97号罪犯朱远辉,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朱远辉2001年10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朱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远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远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