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凤霞与被执行人孙凌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霞,孙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霞。被执行人孙凌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凤霞与被执行人孙凌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办院做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森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