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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健与曹晨露、张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曹晨露,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赵健,居民。被告曹晨露,居民。被告张民,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岱民民初字第26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晨露名下位于泰安市省外贸学校院内2号楼东单元3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