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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润球与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球,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杨永强,邓浩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刘润球。委托代理人梁海连,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小燕,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诉讼代表人:杨效强。被告杨永强。被告邓浩球。本院受理原告刘润球诉被告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杨永强、邓浩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月珍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