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梦,1965年12月23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志 飞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兵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翠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