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贵喜与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喜,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何贵喜,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何贵喜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寄送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4)第356号裁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新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