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辩护人苏力,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景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益智乡街子张某某经营的“学明快餐”店内查获疑似野鸡死体18只,疑似飞鼠死体18只,疑似猕猴头3个及残肢9只,疑似白鹇死体3只,疑似刺猬死体半只。经对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鉴定,张某某非法收购的疑似白鹇死体3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疑似猕猴头3个为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并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庭审中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偶犯,望给予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景谷县益智乡街子经营快餐店时,陆续向附近的村民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14年12月24日,景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益智乡街子张某某经营的“学明快餐”店内查获野鸡死体18只、飞鼠死体18只,猕猴头3个及残肢9只,白鹇死体3只,刺猬死体半只,上述查获物品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4008元),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2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经历。2、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已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4、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白鹇、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白鹇、猕猴的价值。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6、证人徐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张某某自2014年12月起,陆续向附近的村民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偶犯,同时所收购的动物制品已追缴,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保护国家环境资源不被破坏,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执行)。二、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俸益忠审 判 员 周 坤人民陪审员 刀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刀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