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岛沃宝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沃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青岛沃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社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刚申请人青岛沃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整、汇票编号为:30400051、21702126、出票人为阿拉山口陆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长江路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沃宝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光平审 判 员 徐 莉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