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轶与周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29号原告:张轶。被告:周瀚。原告张轶为与被告周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5日,被告周瀚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得现金共计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3年6月23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轶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