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翁秀英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秀英,李格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翁秀英。被告李格志。本院审理原告翁秀英诉被告李格志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秀英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