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敏与王建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王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杨敏,女,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建鹏,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杨敏与被执行人王建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建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