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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敏与王建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王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杨敏,女,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建鹏,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杨敏与被执行人王建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建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