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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巧与高力、乔玉龙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林,高力,乔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林,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力,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乔玉龙,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坐落于蚌埠市环湖西路345号新楼2-1-202#房屋归被执行人高力所有。另查明,坐落于蚌埠市永安街270号上河时代花园9号楼1单元17层1号房屋、上河时代花园(北区)23号楼1单元4层1单元402号房屋均归被执行人乔玉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力名下的环湖西路345号新楼2-1-202#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乔玉龙名下的永安街270号上河时代花园9号楼1单元17层1号房屋及上河时代花园(北区)23号楼1单元4层402号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