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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翠容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容,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690-1号原告黄翠容,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军,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容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容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正权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 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