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翠容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容,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690-1号原告黄翠容,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军,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容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容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正权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 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