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安妮芘芘秀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与许超,李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25号原告新乡市安妮芘芘秀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安居新村“安”5号楼西5单元1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证58604606-4。法定代表人刘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梅,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超,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5月16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毅,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30日,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安妮芘芘秀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超、李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安妮芘芘秀儿童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宗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