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娄季合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娄季合,王树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季合。原审被告王树强。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季合,原审被告王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当遵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王树强住所地在延津县,故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