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晓华、王肖东诉张波、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王肖东,张波,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王晓华,女,汉族。原告王肖东,男,汉族,系王晓华之夫。被告张波,男,汉族。被告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人谢烈,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华、王肖东诉被告张波、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告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所有的XXXX/XXXX挂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所有的XXXX/XXXX挂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二、查封王兆义所有的位于三门峡湖滨区建设路XXX坊XXX号楼XXX单元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