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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宁诉被告周树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汪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78年9月7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8月13日,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