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宁诉被告周树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汪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78年9月7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8月13日,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