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上汽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崔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崔勇,上海上汽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栋。委托代理人李盼。委托代理人宋文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汽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友国。委托代理人陆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