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书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