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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书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