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贵松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779号罪犯杨贵松,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筠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松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贵松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2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贵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