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建波与建德市大岩山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某某乡某某山。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坞某某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涟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务:1、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9784.13元,由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款项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尚需支付119784.1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1410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朱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法罚字第72号罚款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建德市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如余额不足此数,则只准存入,不准取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