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强辉与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116号原告:何强辉,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耀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辉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何强辉以与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辉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强辉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