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红被执行人:巫亚敏上列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某工业区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的土地使用权。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