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叶寿山诉被告王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寿山,王元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叶寿山,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王元华,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寿山诉被告王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寿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寿山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张忠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