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莉与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莉,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8号16号楼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房崇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上诉人刘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莉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786元,由刘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旭审 判 员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