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朵云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亿金,张新建,杨朵云,杨丙亮,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张亿金,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塔王庄村委塔王庄七组,身份号码412828198709073317。申请执行人张新建,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塔王庄村委塔王庄七组,身份号码412828196306203317。被执行人杨朵云,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大杨庄村委大杨庄三组。身份号码412828198405163348。被执行人杨丙亮,男,195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大杨庄村委大杨庄三组。身份号码412828195107063337。被执行人高玉英,女,195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大杨庄村委大杨庄三组。身份号码4128281952090733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朵云、杨丙亮、高玉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2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朵云、杨丙亮、高玉英的财产共有人杨高攀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口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朵云、杨丙亮、高玉英的财产共有人杨高攀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口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2138元(标的11840元,执行费用78元,诉讼费用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