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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戚某,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