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戚某,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