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务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赟,系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郑昌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务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辰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辰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5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辰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