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梅仙与王鹏举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仙,王鹏举,王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陈梅仙,女,1947年农历正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鹏举,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王苹菊,女,1948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梅仙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鹏举、王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鹏举于2015年5月12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06)宾州民初字第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