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山西汇佰亿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义鹏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山西汇佰亿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义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李志红,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汇佰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东仓巷1号1层商铺。法定代表人程京朝,董事长。被告河南义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19号楼锦绣华庭B座20层西北户。法定代表人刘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山西汇佰亿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义鹏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董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