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与杨欢欢、彭晓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杨欢欢,彭晓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舒彬,职务:主任。被告杨欢欢,男,1986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晓超,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诉被告杨欢欢、彭晓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陇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祝增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