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神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神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甲字**号。法定代表人:吴体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中段观音庙村。负责人:陈维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凯、辛聪莉,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神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神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神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神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0元减半收取,其余4459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雁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赵顶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