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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源鸿、吴燕艺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源鸿,吴燕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计生局法制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高源鸿,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燕艺,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2086号,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55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燕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吴燕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扣划被执行人吴燕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嘉雄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