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小平与被申请人刘宏福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平,刘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242号申请人龚小平。委托代理人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思,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宏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小平与被申请人刘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小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宏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