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15x159 被告人刘庆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庆阳。2007年8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12���刑满释放。2015年2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阳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庆阳窜至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挖口泵站大堤后李某某家,采取掏门入室的方法,盗窃李某某家中土鸡四十只,后返回仙桃市途经侏儒街百曲公路时被盘查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2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庆阳���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关于被告人刘庆阳盗窃一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7)仙刑初字270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侏儒街民警张某某、谢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武汉市蔡甸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蔡价认字(2015)43号关于土鸡的价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庆阳在见证人郑某的见证下,向公安机关民警所作的辨认笔录及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庆阳的��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庆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的公诉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庆阳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庆阳的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念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