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立祥与刘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23-2号原告:姚立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祥与被告刘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