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田角与杨国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田角,杨国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田角,男,193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邹玉明,系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国东,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田角诉被告杨国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田角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田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田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0元,退回原告1350元。审 判 长 陈 园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