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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田角与杨国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田角,杨国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田角,男,193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邹玉明,系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国东,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田角诉被告杨国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田角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田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田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0元,退回原告1350元。审 判 长  陈 园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