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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瑶申请执行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瑶,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35号申请人李瑶,女,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被执行人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申请人李瑶申请执行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号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号调解书确认:由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李瑶现金补助10000元;逾期未支付,四友商贸有限公司应按未付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加付违约责任金。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号调解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