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同意与盛高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同意,盛高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68号原告:常同意,男。委托代理人:史红村,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高计,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同意诉被告盛高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盛高计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同意撤回对被告盛高计的起诉。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