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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百度搜索“”